(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与胡生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胡生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月光。委托代理人沈水坤。被告胡生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生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40元,由原告湖州佳捷时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