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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知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宋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宋宏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66号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志华。被告: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人民陪审员  金 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