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永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蔡卫东与董兹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卫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董兹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浦永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蔡*东 委托代理人何*,南通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信*财保公司) 被告董*连 原告蔡*东与被告董*连、信*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亚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东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董*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财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6083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董*连辩称,认可原告所诉事实,信*财保公司已理赔完毕。我愿意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60830元,但是我现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 被告信*财保公司书面辩称,1、被告董*连在信达财保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愿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2、本次事故被告董*连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金额为110830元,我公司予以认可;3、以上损失,我公司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12日14时,被告董*连雇佣的驾驶员陶*驾驶苏A8*271重型自卸货车由合肥向南京行驶,在宁合段453KM处,撞上原告蔡*东驾驶的苏FN*661轿车,造成苏FN*661轿车损坏。南京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信*财保公司出险后认定苏FN*661轿车的车损数额为110830元。 二、苏A8*271重型自卸货车为被告董兹连所有,陶*系被告董*连雇佣的驾驶员,董*连为肇事车辆在信*财保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手续,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三、2012年1月17日,董*连支付给蔡*东5万元,蔡*东将维修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车照复印件交给董*连。董*连持上述证照至信*财保公司理赔,信*财保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理赔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告蔡*东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发票、维修清单、董*连出具的收条、信*财保公司支付赔偿款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蔡*东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董*连雇佣的驾驶员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雇主的董*连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董*连为肇事车辆在信*财保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手续,信*财保公司也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信*财保公司在被保险人董*连提供了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后向其支付理赔款并无不当,因此信*财保公司的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原告蔡*东要求被告信*财保公司承担支付维修费6083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数额110830元均无异议且董*连已支付5万元,故原告蔡*东要求被告董*连支付维修费608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东人民币60830元。 二、驳回原告蔡*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董*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 审判员 傅亚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