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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郭恩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郭恩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包河区百乐五金经营部业主,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文毕,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郭恩文与被执行人张文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文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毕的银行存款12739元(含利息218元、诉讼费55元、执行费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