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董志兰与徐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兰,徐玉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187号原告:董志兰。被告:徐玉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兰诉被告徐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志兰于2013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董志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玉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志兰负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