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董志兰与徐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兰,徐玉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187号原告:董志兰。被告:徐玉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兰诉被告徐玉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志兰于2013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董志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玉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志兰负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