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谢宝林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林,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2011号原告谢宝林,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墨然、骆正祥,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骏梁,男。本院受理原告谢宝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且名义付款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也在北京市昌平区登记注册,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本院管辖,并就此向本院提交了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坚持认为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