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盐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庞飞与庞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51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伟。委托代理人:XX。被告:庞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被告庞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庞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