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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汪俊、刘明翠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监字第1号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礼祥、刘明翠、汪俊、汪礼惠、汪礼胜、南京沃玛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共悦旅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1)六商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诉讼中,汪俊未经被告汪礼胜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汪礼胜与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11)六商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进行了确认,属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1)六商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金相保审 判 员  戴 忠审 判 员  高 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常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