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汪俊、刘明翠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监字第1号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礼祥、刘明翠、汪俊、汪礼惠、汪礼胜、南京沃玛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共悦旅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1)六商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诉讼中,汪俊未经被告汪礼胜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汪礼胜与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2011)六商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进行了确认,属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1)六商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金相保审 判 员 戴 忠审 判 员 高 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常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