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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郭苏明与王明辉、谭小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辉,郭苏明,谭小虎,孙兵,刘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苏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小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康明。上诉人王明辉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6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明辉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借据》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