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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辛拓,经理。被告张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