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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艳妮、邓改风与被执行人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妮,邓改风,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妮,女。申请执行人邓改风,女。被执行人冯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艳妮、邓改风与被执行人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波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勇审判员 彭蕾阳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