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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3-12-11

案件名称

黄淑辉与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杨超及曾兴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淑辉,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杨超,曾兴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淑辉。委托代理人:赖忠华,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昌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超。一审被告:曾兴田。再审申请人黄淑辉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超及曾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淑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文超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