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加兹与杜庆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兹,杜庆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加兹,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杜庆钟,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兹诉被告杜庆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兹撤回要求被告杜庆钟支付精神损害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杨文秀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