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鲍建峰与杭州杭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峰,杭州杭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勇,夏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鲍建峰。委托代理人施海寅、颜丹丹(特别授权代理),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被申请人杭州杭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571号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勇。第三人夏霖。第三人黄勇。申请人鲍建峰与被申请人杭州杭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妆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于2013年5月22日进行听证。申请人鲍建峰���托代理人施海寅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杭妆公司,第三人夏霖、黄勇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鲍建峰申请称:申请人鲍建峰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杭妆公司一案一审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的(2011)杭江商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杭妆公司,二审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浙杭商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杭妆公司已于2012年6月18日解散,构成清算条件。根据杭妆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杭妆公司虽于2012年7月10日举行了股东会,但股东黄勇未到场并迟迟未提交清算所需资料,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及自行清算事宜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杭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杭妆公司未作答辩。第三人夏霖书面答辩称:一、关于清算。杭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法定代表人黄勇负责,黄勇保管杭妆公司所有的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所有清算所需资料,但黄勇一直未履行清算义务;二、关于资产。2011年6月,杭妆公司股东黄勇、鲍建峰、夏霖曾召开股东会,对黄勇存放在南京的存货进行了说明,并制作清单一份,价值80余万元,固定资产、现金资产的情况需黄勇提供相应的财务账册及凭证;三、关于债务。杭妆公司成立后,鲍建峰和黄勇各投入了55万元,其中二人各出资5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另外各投入50万元作为借款借给公司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及进货,杭妆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惠锦曾对二人资金使用情况做过一个书面文件。第三人黄勇未作答辩。经查明,杭妆公司注册地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571号2幢301室。本院认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杭妆公司注册地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鲍建峰对被申请人杭州杭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