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文诉被告曹、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曹**,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文**,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身份证号码:53212819********。委托代理人:查**,惠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441423196********。被告: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7104301**。法定代表人: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6050**。法定代表人:阮**。被告:范**,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1623198********。原告文**诉被告曹**、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范**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冻结数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原告文**已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免担保,并申请缓交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经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惠湾公交认字(2012)第0085号)认定:被告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范**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文**不负事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冻结数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结,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会东审 判 员 谢学炎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