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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申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申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以其诉讼主体称谓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