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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金群与刘金生、李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红,刘金生,李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伟红,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金生,男,58岁左右,汉族。被告李志海,男,6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群与被告刘金生、李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红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生、李志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伟红负担。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靳红英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师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