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金群与刘金生、李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红,刘金生,李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伟红,女,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金生,男,58岁左右,汉族。被告李志海,男,6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群与被告刘金生、李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红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生、李志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伟红负担。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靳红英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师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