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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贝赛、王超群。被告:傅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