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录林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录林,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马录林,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鹿头村。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录林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录林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录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