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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韩荣华与周斌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荣华,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84号申请人韩荣华,女。被执行人周斌,男,系商南县经贸局职工。韩荣华与周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周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韩荣华柴油款21293元及利息。因周斌逾期未自觉履行,此后韩荣华多次向其催要亦无果,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斌一次性支付给韩荣华本息合计33000元,并由韩荣华全额领取。案件受理费332元、执行费219元申请人韩荣华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