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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金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高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沙股份经济合作社,高振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杭州金沙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芮国平。委托代理人:谢兴华、郭婧。被告:高振华。委托代理人:俞玲丽、李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沙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高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振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依据已被行政许可注销的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无依据,本案应由被告高振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高振华住所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高振华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非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高振华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