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柯建军、王常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柯建军,王常亚,顾勇光,顾世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一路328号。代表人:邹荣炜,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裘伟根,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XX芳,该社职员。被告:柯建军。被告:王常亚。被告:顾世存。被告:朱春梅)。被告:顾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被告柯建军、王常亚、顾世存、朱春梅、顾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柯建军、王常亚、顾世存、朱春梅、顾勇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20元,合并收取74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