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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127号 起诉人(反诉人)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曲桂仕。 委托代理人何志岚,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洋。 2013年5月8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歌城兴新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提起反诉,并递交反诉状。反诉人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上海歌城兴新餐饮有限公司提起以下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500元;2、本案反诉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云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