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应×1与应×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1,应×2,应×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491号原告应×1,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应×2,男,1961年7月2日出生。被告应×3,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应×1诉被告应×2、应×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应×1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1撤回对被告应×2、应×3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