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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9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姝,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兵。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陈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87.50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