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林晓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林晓彬,女。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负责人徐全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彬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彬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林晓彬负担。审 判 长 韩晓礼人民陪审员 许 爽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