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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乃恩与何国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乃恩,何国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黄乃恩。委托代理人周某萍,广东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商会职员。被执行人何国基。黄乃恩申请执行何国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何国基支付250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1月1日起算),承担诉讼费252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3913号。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2年8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月25日,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白坭坑某公司有分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已向深圳市白坭坑股份合作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需等待明年分红尚有款项可供执行,目前无分红款项可供执行。本院再次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