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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建设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建设,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建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葛建设酒后驾驶豫NPE0**号“东风”牌面包车,到梁园区水池铺乡街上交电话费,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宋××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相撞。经对葛建设静脉血醇检测为:酒精含量为260.92毫克/100毫升。民事部分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陈述,证人王××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驾驶证及驾驶人员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建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葛建设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建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