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严耕民与周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耕民,周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21号原告:严耕民。被告:周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耕民诉被告周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严耕民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