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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金伟与李生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伟,李生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李金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被告李生会,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伟与被告李生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