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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麻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符伟胜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符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麻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陈迪,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符伟胜,男,1968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符伟胜位于广东省雷州市东里东华路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经查,被执行人符伟胜位于广东省雷州市东里东华路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符伟胜位于广东省雷州市东里东华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证号:雷国用(2008)xxxxx号)及房屋产权(面积:xxx平方米,证号为:雷2010字第xxxx号)。二、被执行人符伟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符伟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符伟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代理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宝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