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航林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九域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航林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2号起诉人深圳市航林微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林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4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航林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林微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以苏州九域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域星公司)为被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430.6元及逾期利息2569.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时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航林微公司与九域星公司签订了月结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条款无效。双方当事人在月结协议中对交货地点亦有约定,约定货物由航林微公司以自行选择方式或按九域星公司要求发送至九域星公司,运费由航林微公司承担。由于起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故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九域星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协议管辖无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福田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坚持在本院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航林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