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法定代表人邓利国,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桐标,男,住址江西省波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铜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