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灞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邵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邵某某,陕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负责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314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5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