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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何应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何应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643号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中。委托代理人:沈忠明。被告:何应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应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