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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迁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晓东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迁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地址:迁西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男。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下达了迁国土罚字(2012)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9月27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现迁国土罚字(2012)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于2011年9月开始在某镇某村建房一处,占地面积528平方米(合计0.79亩)。所占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下达了迁国土罚字(2012)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52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限十五日内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2013年3月7日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迁国土强执催字(2013)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李晓东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迁国土罚字(2012)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春潮审判员  张瑞军审判员  唐保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