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雷智鹏、雷耀培、广州市千裕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雷智鹏,雷耀培,广州市千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肖万满。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广东南方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智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雷耀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广州市千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雷智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雷智鹏、雷耀培、广州市千裕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32元减半收取9166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判长 黄 一 凡审判员 肖 汉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晓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