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陈某,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奉祥。被告: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夏明志审判员  余家胜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