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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远某与路某甲、路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某,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被告路某甲,学生。委托代理人远秀文,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路某甲的三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被告路某乙,居民。被告路某丙,居民。被告路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某与被告路某甲、路某乙、路某丙、路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远某于2013年5月31日以经亲友劝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远某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