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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阿祥与董亨云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祥,董亨云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9号原告:李阿祥,男,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亨云,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阿祥与被告董亨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阿祥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阿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阿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原告李阿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