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崔某某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二项,由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013)户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