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安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游太福与黄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太福,黄青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游太福,男,生于1958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青华,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太福诉被告黄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太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3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共计5183元,由原告游太福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