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福合力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30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福合力物流有限公司,潘学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08号申请人深圳市深福合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78136719-7。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学明,性别:××,××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址××省××县三坑镇××村××之二,身份证号码×××0017。委托代理人孙洪波,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深福合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福合力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3)1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福合力公司称,1、其未与潘学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潘学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曾多次要求潘学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潘学明一直故意拖延不签。因此,其不适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潘学明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2、潘学明于2012年10月23日向公司申请辞职,双方已经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此次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潘学明之后在公司工作,双方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该从2012年11月24日起计算。3、潘学明的加班时间计算错误。公司已经支付了潘学明的全部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潘学明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深福合力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深福合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理由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深福合力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潘学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深福合力公司的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关于深福合力公司主张的离职时间及加班时间认定错误问题,因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故深福合力公司该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综上,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深福合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深福合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