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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平与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张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李平,男。被告张永杰,男。本院在审理李平诉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赵智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