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平与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张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李平,男。被告张永杰,男。本院在审理李平诉张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赵智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