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委托代理人:杨绍军。被告: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卫平。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成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新军、吕辉木。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戚利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12月9日、2005年3月21日、2005年11月7日,原告与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达成了“浙电·九龙壁园6号组团”、“浙电·九龙山庄8组团”、“浙电·九龙山庄7组团”等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07年6月、8月、2008年6月,原告完成的所有工程经验收合格。2010年2月、3月、5月,原告完成的工程经审计总造价为35350516元。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的90%,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款的95%,余留5%保修金自竣工验收起满一年10天内付50%,满二年10天内付20%,以后每满一年10天内付10%,五年内付清。至起诉时止,尚有保修金847216元未付。经查,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浙江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企业,2010年12月15日,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股东浙江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其剩余资产2000万元被浙江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浙江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系两被告投资设立的企业,2010年9月28日,两被告将浙江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剩余资产32128897.18元被两被告按出资比例分配。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被申请注销,且将经营所得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两被告应对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保修金)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8472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在其投资设立的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将该企业申请注销,应承担清偿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的责任为由,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阳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在册,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故原告起诉时富阳浙电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向两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