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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与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17号原告: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新建路29-33号6楼B座。法定代表人:沈立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余姚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