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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0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方鹏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鹏,青岛运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687号申请执行人方鹏,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运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鹏与被执行人青岛运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0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管廷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铭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