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再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云虎与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云虎,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再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龚云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卫明。委托代理人:楼兵旭。委托代理人:张雨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陈忠庆。上诉人龚云虎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龚云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云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