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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再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云虎与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云虎,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再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龚云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卫明。委托代理人:楼兵旭。委托代理人:张雨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陈忠庆。上诉人龚云虎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兰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龚云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云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