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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41号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倪某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双方已协议离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调解书中约定的6000元子女抚养费。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上述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张冠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