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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忠和与朱志怀、吴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和,朱志怀,吴尊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459号原告:林忠和。被告:朱志怀。被告:吴尊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和与被告朱志怀、吴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忠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源:百度搜索“”